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建物),為契稅條例所明訂課徵範圍,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千元。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為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以免加徵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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