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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房屋如依法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各公同共有人之潛在應有權利部分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無出租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符合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ㄍ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在計算全國自住房屋戶數時,如該房屋之公同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審認戶數以1戶計算。非屬上開關係個人所有持分共有的房屋,原則上分別以1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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