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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執行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有民眾未申請建築執照,就在個人土地興建房屋,供作住家、營業或倉庫使用,誤認未申領使用執照的房屋可以不用繳納房屋稅,甚至以為繳納房屋稅後,就屬合法房屋。

該處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是以,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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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辦理繼承時,所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非繼承時)價值之1‰,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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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六十二年九月三日公布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公布。鑒於本條例自八十九年修正以來,於第十八條第四項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並於同條第五項明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惟未明定農舍興建後移轉之承受人資格,致非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民眾可取得農舍及其坐落農地,衍生近來農舍及其坐落農地違規使用、農地與農舍價格飆漲等現象,有加以檢討改進之必要。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舍係為無自用農舍之農民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所需而興建,並明定農舍興建申請人應為農民。故其興建與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則農舍移轉之承受人亦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之農民,始符合本條例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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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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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問:繼承人之一已按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對於其他繼承人尚未繳清遺產稅是否仍負有納稅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兩人以上時,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惟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故如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單稅款繳納完竣後,對尚未繳清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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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化時代潮流,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響應「多用網路,少跑馬路」及「節能減碳」政策,提供民眾便捷服務,凡於該局申辦各項稅務案件,全面免檢附戶籍及地籍謄本。

該局表示,以往民眾洽辦各類稅務案件,須先至戶政或地政機關申請戶籍或地籍謄本等資料;為簡化申辦手續、減少民眾往返機關間奔波,該局運用跨機關電子系統,主動查調,省錢省時又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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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申報契稅,以評定標準價格或拍定價格較低者為申報契價

因標購取得法拍屋,但不知如何辦理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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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反映,因欠稅土地已被禁止移轉,為何又被移送強制執行?

原來「禁止處分財產」(如土地、房屋或車輛)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是為了促使納稅人履行公法上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不同。所以,因欠稅財產已被禁止處分者,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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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購後售土地之重購退稅案,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先購後售土地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該局說明,重購退稅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如果是先購後售情形,雖然準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但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並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適用。另可在申請書上填寫退稅帳號,稅款可直接匯入帳戶,既安全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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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日前表示,一般民眾對法律上『共有』的意義,常因不明白而誤解。事實上,共有分成『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指個人按照應有部分,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公同共有,指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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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年終大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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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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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築法令訊息》

臺北市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辦保存登記、買賣、交換、贈與或信託登記時,須檢附建築師出具之建物無違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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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實價登錄法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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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最新法令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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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1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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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並健全建築管理,特訂定本措施。

二、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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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陳先生詢問,不解一直做道路使用的土地,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無償供公共通行之道路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經查陳先生所有土地,確係供道路使用,惟該地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符免徵地價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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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夫妻贈與或信託移轉登記之抵價地,再行移轉他人仍可享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

稅務局表示,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申報土地移轉時,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若該領回之抵價地,第一次移轉如為配偶贈與或信託登記時,再次移轉第三人時,同樣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其權益仍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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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民眾取得土地,不論是經由買賣、受贈、拍賣、繼承......等原因,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該土地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依規定無法延續適用,須由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該局籲請民眾記得在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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