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夫妻贈與或信託移轉登記之抵價地,再行移轉他人仍可享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
稅務局表示,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申報土地移轉時,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若該領回之抵價地,第一次移轉如為配偶贈與或信託登記時,再次移轉第三人時,同樣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其權益仍受保障。
地方稅務局提醒您,經配偶贈與或信託登記後,再次移轉案件,於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已非屬領回抵價地,該局於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較不易發現,仍請申報人於現值申報書主動提出申請,以維本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對抵價地土地移轉仍有疑問,請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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