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上開所指不得按自用稅率課徵,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前1年期間內所持有的該土地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而言;至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自始即供自用住宅之用,而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不論該土地於取得所有權前,是否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亦不論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是否滿1,其所有權人出售該土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之規定者,均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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