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水保 字第 101186306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8 期 6396 頁
要  旨:依據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 條,若未涉
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無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仍須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
(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4.29 農授水保字第 0981849924 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核釋山坡地既有道路改善或維護,涉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四款適用原則:
一、未涉及拓寬路基及改變路線: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邊坡穩定或
排水系統等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無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惟仍須
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二、涉及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
(一)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且該路段路
基及上、下邊坡挖填土石方加計總和未滿五千立方公尺:依水土保
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四款「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規定,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二)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該路段路
基及上、下邊坡挖填土石方加計總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依水土保
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三、 本會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農授水保字第○九八一八四九九二四號
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