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農企字第1000130229號
發布日期100/05/20
案由摘要里仁修道院申請農地變更,部分土地隔離設施寬度不足1.5公尺一案。





  
主旨:有關 貴市里仁修道院申請農地變更,部分土地隔離設施寬度不足1.5公尺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0年5月11日高市鳳山農務字第1001010932號函。
二、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有關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規
範意旨,係為保護周遭農業生產環境避免因鄰地變更使用而遭受污染,或因相互影響
而肇致農作物日照不足等問題,故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
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以兼顧產業之永續發展,合先
敘明。
三、依據前開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
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設置寬度
除依同要點第12點規定外,以1.5公尺為原則,以發揮隔離效果。故本案變更後之土地
倘未有毗鄰農業用地,則配合個案實務審認後可免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惟如仍有毗
鄰農業用地情形,則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及設置寬度,自應依上開要點第11點
及第12點規定辦理。
四、另 貴局來函說明本案土地周圍之農地已存在舊有房屋一節,建議 貴局可協助瞭解有
無內政部主管之「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之
適用,而得辦理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倘經依法得予更正,致本案變更之土地周遭已
未有毗鄰農業用地情形,自無須依前開要點配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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