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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農企字第1010108258號
發布日期101/05/23
案由摘要「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範圍,是否可計入隔離綠帶及設施」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再次函詢「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範圍,是否可計入隔離綠帶
及設施」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5月1日屏府農企字第1010098207號函。
二、查本會前於101年4月10日函復 貴府略以:「...本案建築物既屬
其相關事業計畫所需之設施,其興建及使用管理係依其相關事業計畫之
規範條件予以審認,與上開要點所稱隔離設施尚有扞格,故該屋簷突出
建築物外牆之垂直投影面積,仍屬其事業設施使用範圍,不宜計入前開
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在案。爰倘屬尚未興建之建築物設置
隔離綠帶或設施者,為避免影響緊臨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環境,建議
貴府於審查該項時如有疑義,應請申請人提出說明,並視情要求其於所
提土地使用配置圖作調整,後續倘同意變更使用,則可於同意函明敘隔
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規定時,併提醒申請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之垂
直投影面積,係屬其事業設施使用範圍,不計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
施面積」,以避免發生 貴府所述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卻與本會前
揭函示不一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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