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農企字第1010108882號
發布日期101/05/23
案由摘要都市計畫農業區內相毗鄰之農業用地,申請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各項設施,應否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疑義案。





  
主旨:為 貴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內相毗鄰之農業用地,申請作都市計畫法
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各項設施,應否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5月7日府農工字第1010366445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復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
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第2項第3款規定,都市計畫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者,其變更使用依相關法令辦理「整體性之規劃」,得免設
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基於該款明定「依相關法令辦理整體性規劃」者,
得免除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義務,故倘其規劃內容能達到隔離綠帶或設
施配置目的而不影響緊臨農業生產環境效果者,得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綜上,旨揭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相毗鄰之一側,
是否仍須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仍請 貴府依前開原則,視個案實情予
以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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