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 | 農企字第1010108882號 |
發布日期 | 101/05/23 |
案由摘要 |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相毗鄰之農業用地,申請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各項設施,應否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疑義案。 |
| 主旨:為 貴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內相毗鄰之農業用地,申請作都市計畫法 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各項設施,應否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5月7日府農工字第1010366445號函。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復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 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第2項第3款規定,都市計畫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者,其變更使用依相關法令辦理「整體性之規劃」,得免設 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基於該款明定「依相關法令辦理整體性規劃」者, 得免除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義務,故倘其規劃內容能達到隔離綠帶或設 施配置目的而不影響緊臨農業生產環境效果者,得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綜上,旨揭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作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相毗鄰之一側, 是否仍須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仍請 貴府依前開原則,視個案實情予 以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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