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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公告文號:經中字第 1010460739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1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
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施行,茲為落實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
條第三項規定強制登記與任意登記併行之制度,避免強制登記門檻過低對小規模工廠
造成困擾,爰修正第三條條文。對於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下
稱行業標準分類)C 大類製造業中第十七、十八、十九中類較高風險之工廠及訂有設
廠標準之工廠,維持原來登記門檻;對於一般工廠,則調高工廠登記申請門檻。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
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
、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
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
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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