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書內容應以公開為原則,包括姓名,惟不含其他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

2012-11-08

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司一 字第 101003034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 第 83 條(100.11.23)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 條(99.05.26)
要  旨:法院裁判書內容除有專法限制其公開,否則應以公開為原則,包括當事人
及其他關係人姓名,惟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
等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主    旨:有關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規定之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
辦理。
說 明:一、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屬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故各級法院
及分院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至於該條項但書所稱另有規定之法律
,係指專門針對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內容之法律而言。
二、各級法院及分院公開之裁判書,依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2 項規定
,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即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
姓名均應公開。惟為兼顧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
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並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
個人之資料。
正 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
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
院
副 本: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
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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