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 |
農企字第1000155937號 |
發布日期 |
100/09/23 |
案由摘要 |
釋示農業用地變更案件,緊鄰水利用地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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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府函請釋示農業用地變更案件,緊鄰水利用地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8月26日府農務字第1000154111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申請變更農 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隔離綠帶或設 施。查水利用地如係作為農業生產灌溉排水用途者,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暨其 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應屬農業用地範疇,故申請變更農業用地案件如有毗鄰該等水利 用地者,依上開要點規定仍應規劃設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三、惟查水利用地亦有以水道、水路、河川、溝渠等樣態使用者,故農業用地變更如有毗 鄰上開非屬農業灌排使用樣態之水利用地,可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四、本案水利用地係作何種用途使用,應先予釐清,如屬作為農業生產灌溉用途,而與變 更使用性質不相容者,則仍應依前開要點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以維護農業生產 環境與土地使用之和諧。 五、復依上開要點第13點規定,隔離設施之認定,係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 地、廣場...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本案稻穀儲存筒既屬碾米廠事業計畫營運所 需,其興建及使用管理係依相關事業計畫之規範條件予以審認,與上開要點所稱隔離 設施尚有杆格。其次,所稱開放性設施宜以該等設施土地未受建築或構造物覈蓋,或 該等設施未有阻隔視覺之通透性為要件,而與是否應申請建築執照無涉,併予敘明。 准此,本案稻穀儲存筒尚難謂符合前述所稱隔離設施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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