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農企字第1000155937號
發布日期100/09/23
案由摘要釋示農業用地變更案件,緊鄰水利用地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疑義





  
主旨:有關貴府函請釋示農業用地變更案件,緊鄰水利用地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疑義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8月26日府農務字第1000154111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申請變更農
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隔離綠帶或設
施。查水利用地如係作為農業生產灌溉排水用途者,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暨其
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應屬農業用地範疇,故申請變更農業用地案件如有毗鄰該等水利
用地者,依上開要點規定仍應規劃設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三、惟查水利用地亦有以水道、水路、河川、溝渠等樣態使用者,故農業用地變更如有毗
鄰上開非屬農業灌排使用樣態之水利用地,可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四、本案水利用地係作何種用途使用,應先予釐清,如屬作為農業生產灌溉用途,而與變
更使用性質不相容者,則仍應依前開要點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以維護農業生產
環境與土地使用之和諧。
五、復依上開要點第13點規定,隔離設施之認定,係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
地、廣場...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本案稻穀儲存筒既屬碾米廠事業計畫營運所
需,其興建及使用管理係依相關事業計畫之規範條件予以審認,與上開要點所稱隔離
設施尚有杆格。其次,所稱開放性設施宜以該等設施土地未受建築或構造物覈蓋,或
該等設施未有阻隔視覺之通透性為要件,而與是否應申請建築執照無涉,併予敘明。
准此,本案稻穀儲存筒尚難謂符合前述所稱隔離設施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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