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 |
農企字第1000176378號 |
發布日期 |
101/01/17 |
案由摘要 |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表中林業單位之「是否位於保安林範圍或國有林範圍內」審查事項之執行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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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 表中林業單位之「是否位於保安林範圍或國有林範圍內」審查事項之執行疑 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11月28日北府農林字第1001719491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之「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內,林業單位審查項目所定應審查 「是否位於保安林範圍或國有林範圍內」之事項,鑒於國有林或保安林時有變 動且屬本會林務局主管業務,故申請土地是否位於保安林或國有林範圍,查本 會於100年9月20日以農企字第1000151831號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 管機關應向林務局或所轄林區管理處查詢有案。 三、至 貴府來函指出部分林區管理處僅針對所轄管之範圍予以回復一節,查凡土 地所有權屬為國有,且符合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林地者,即屬國有林範疇 ,非僅限於林務局經管林地。另各林管處全臺灣地區保安林檢訂工作,亦應掌 有國、公、私有保安林之最新資訊,故本會林務局已於101年1月9日以林企字第 1011710046號函(副本諒達),請各林區管理處於受理類此查詢案件時,應秉中央 主管機關權責作整體性查復,非僅說明是否屬轄管範圍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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