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農企字第1000176378號
發布日期101/01/17
案由摘要「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表中林業單位之「是否位於保安林範圍或國有林範圍內」審查事項之執行疑義案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
表中林業單位之「是否位於保安林範圍或國有林範圍內」審查事項之執行疑
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0年11月28日北府農林字第1001719491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之「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內,林業單位審查項目所定應審查
「是否位於保安林範圍或國有林範圍內」之事項,鑒於國有林或保安林時有變
動且屬本會林務局主管業務,故申請土地是否位於保安林或國有林範圍,查本
會於100年9月20日以農企字第1000151831號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
管機關應向林務局或所轄林區管理處查詢有案。
三、至 貴府來函指出部分林區管理處僅針對所轄管之範圍予以回復一節,查凡土
地所有權屬為國有,且符合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林地者,即屬國有林範疇
,非僅限於林務局經管林地。另各林管處全臺灣地區保安林檢訂工作,亦應掌
有國、公、私有保安林之最新資訊,故本會林務局已於101年1月9日以林企字第
1011710046號函(副本諒達),請各林區管理處於受理類此查詢案件時,應秉中央
主管機關權責作整體性查復,非僅說明是否屬轄管範圍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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