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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修正草案(原名稱: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

法規名稱: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公告文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1026650524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52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
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修正草案總說

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以下簡稱本
原則)於九十年三月八日訂定生效,迄今未修正。為使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相關經費分
擔制度更為健全合理,期使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分擔比率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之補助比率,透過農村社區公共建設結合土地開發之整合做法,將公共建設外
部效益內部化,達到計畫自償之目標,以挹注建設經費及籌措未來管理維護財源,俾
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擬具本原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法規名稱不得有標點符號之記載,爰修正本原則名稱。
二、增訂本原則之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三、為提高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意願,降低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並考量財務自償機制,
新增基本設施工程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先行挹注經費辦理,其抵費地標售、讓售
後,依分擔比例歸墊中央及地方政府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四、因基本設施工程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先行挹注經費辦理等規定,已移入第二點,
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點。
五、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示範計畫已達示範作用,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點。


1 一、本原則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2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百分之二,其餘由中
央及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先行分擔
經費辦理,地方政府應於抵費地全數標售、讓售後三個月內,完成財
務收入核算,收入扣除重劃負擔費用尚有剩餘者,應依分擔比例歸墊
中央及地方政府先行分擔之經費。
地方政府於工程完工後十年內,抵費地仍無法全數標售、讓售時,以
評定重劃後地價核算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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