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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 9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公告字號:台財產估字第 10295000223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4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以下簡稱交換辦法)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訂定發布,嗣
於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迄今。交換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國有不動產與他人
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查估。茲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
點規定修正為依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與其他公有土地辦理交換者,雙方土地價
值依財政部核定交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爰配合修正第九條條文,修正重點
如下: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之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所定標準辦理。申
請人對交換之土地價值如有異議,以一次為限。(修正條文第九條)

第 9 條 國有不動產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應以價值相等為原則。
前項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所定標準辦理,價值不等時,得分割後辦
理交換。
申請人對前項價值提出異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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