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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由法院拍定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課?如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因係以較低之公告現值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仍要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如以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則以拍定價額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因此投標購買時應審慎填寫房地價金。
該局進一步指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將之併同計算之金額為移轉現值。
該局強調,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係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課,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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