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後新增投資者,應循一般程序辦理權利變換計畫變更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100021969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要  旨: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原參
與分配人間之分配易動方得適用權利變換計畫簡化作業程序,如權利變換
計畫於核定後新增投資者,仍應依循一般權利變換計畫變更程序辦理
全文內容: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後新增提供資金協助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者,得否
採簡化作業辦理變更疑義案
查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按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參與分配人與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
動雙方同意者,毋須再循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等程序辦理,得逕由主
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其立法原意係指原獲配者間分配之異動,既經雙
方同意者,得採簡化程序辦理。本案新增投資者非原計畫參與分配之人,
非屬原獲配者間分配之異動,無上開簡化程序之適用,仍應依循一般權利
變換計畫變更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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