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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重劃之土地嗣後再移轉,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減徵規定疑義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00473538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

要  旨: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並經核准依土地稅法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移轉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不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之減徵規定
主    旨: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
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而係申請並經核准依同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
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已非屬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無上開減徵規定之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 貴局 100 年 8 月 3 日苗稅土創字第 1001416
777 號函辦理。
正 本: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副 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宜蘭縣
政府地方稅務局、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新竹縣政府稅捐稽撐局、臺中
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臺東縣稅務局、花蓮縣地方稅務
局、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基隆市稅務局、新竹市稅務局、嘉義市政府稅務
局、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金門縣稅捐稽徵處、福建省連江縣稅捐稽徵處、
財政部制稅委員會、財政部賦稅署-第三組、財政部中部辦公室(賦稅業
務)-第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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