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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102 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作為 104 年度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審查基準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輔 字第 103002320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41 期 47249 頁

要  旨:公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102  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總額,作為 104  年度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
          得總額之審查基準,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主    旨:公告本會審查 104  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1 款所定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
          訊中心提供 102  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
          準。
依    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老年農民福利津
          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說    明: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 5  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須至次
          年度 12 月底方可彙整完整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農民福
          利津貼係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 104  年度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資格審核,尚無法以 103  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
          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102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
          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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