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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102 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作為 104 年度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審查基準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輔 字第 103002320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41 期 47249 頁 要 旨:公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102 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總額,作為 104 年度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 得總額之審查基準,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主 旨:公告本會審查 104 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1 款所定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 訊中心提供 102 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 準。 依 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老年農民福利津 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說 明: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 5 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須至次 年度 12 月底方可彙整完整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農民福 利津貼係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 104 年度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資格審核,尚無法以 103 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 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102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 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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