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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經濟部經中字第 101046080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
下: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
、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
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
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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