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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 字第 103665174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55 期 30685 頁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6、101、110 條(102.05.22)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2 條(100.12.30)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6 條(103.01.13) 要 旨:核釋辦理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若更正分配結果,所產生之差 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發生起算時點為何之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 結果公告後,如有變更或更正分配結果,是否應重新辦理公告,及產生之 差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發生起算時點如下: 一、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經主管機關 調處、裁決之結果,應為對特定當事人之個別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自書面通知送達起,發生效力;土地所有權人如 認為該調處、裁決之結果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仍得 於救濟期間內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保障其權益,故無須重新辦理 公告。 二、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無異議者,其差額地價應繳、應領 之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應自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時起算;土 地分配結果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經調處或裁決結果仍維持原公告結 果或變更原公告結果之行政處分,經書面通知送達相關土地所有權人 後,土地所有權人如逾救濟期間未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時,其土地分 配結果確定,差額地價應繳、應領之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應自 調處或裁決結果確定時起算;如當事人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時,差額 地價應繳、應領之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應自訴願或行政訴訟判 決確定時起算。 三、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完成土地登記後,因土地分配作業上之錯誤或 地籍圖、登記簿與實地現況不符等因素重新調整分配而辦理更正原土 地分配結果者,其原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產生之行政處分,應予以撤銷 ,重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將正確之土地分配 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 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更正 後之土地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差額地價應繳、應領之公法上 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應自土地分配結果重新公告確定時起算;如經提 起異議者,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之時點,則依第一點、第二點辦理。 倘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完成土地登記後,如有抄錄、誤繕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不涉及原土地分配結果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零一條規定更正即可,無須撤銷原公告確定之土地分配結果及重 新辦理公告。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 遇。雖有土地所有權人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提出異議、或有錯誤予以 撤銷,致重劃區部分土地分配之效力,需經行政救濟或重新處分方告 確定。因相關救濟程序之目的,在於確保分配處分之適法性,尚難認 為因而發生對「抵扣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基礎」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 由,故有關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計算市地重劃公 共用地負擔費用部分,仍應以該重劃區原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時之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對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方屬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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