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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 2、3 點條文修正草案
2012-08-07
法規名稱: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公告文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651368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4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一條條之二、
「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第二十四條之 1、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核定自
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其中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地政士應於買
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營代銷業務者,對
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
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又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
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買賣案件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經紀業應提供不動產
說明書相關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另「標的資訊」之「建物(現況)格局」、「建
物型態」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必填欄位。惟現行規定之「不動產說
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成屋及預售屋應記載事項,尚無是項資料,爰擬具不
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成屋之應記載事項增訂第九款標的資訊
(一)建物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二)建物型態(依建物型態分為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
)、辦公商業大樓、住宅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
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工廠、廠辦、農舍、倉庫或其他等型態
)
二、預售屋之應記載事項增訂第十二款標的資訊
(一)建物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二)建物型態(依建物型態分為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
)、辦公商業大樓、住宅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
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或其他等型態)
1 壹、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之應記載事項
(一)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坐落、基地面積、權利範圍。
(二)權利種類:
1.所有權。
2.他項權利。
(三)所有權人及其住址。
(四)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有依慣例使用之現況:共有土地有無分管協議及其協議內容
。
2.有無出租或占用情形?
(五)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1.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之編定使
用種類證明為準,若主管機關未明確記載則說明之。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應一併敘明。
(六)土地權利登記狀態:
1.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如:設定抵押權、地上權、典權、
地役權及永佃權,詳如附登記簿謄本。)
2.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如: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
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詳如附登記簿謄本。)
(七)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 (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額、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稅額為預估值即可,實際應
納稅額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款書為準)
(1)應納稅額、規費項目: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工程受益費、代
書費、印花稅、登記規費、公證費。
(2)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 (如無,則免填)。
二、成屋之應記載事項
(一)建築改良物標示、權利範圍及用途:
1.建築改良物標示及權利範圍:
(1)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坐落、建號、門牌、樓層面積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建築完成日期(以登
記簿謄本所載為主,謄本上未列明者,應依使用執照影本或稅
籍資料等相關文件)、權利範圍。
(2)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
(若稅籍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
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
2.建築改良物用途(詳如附建築改良物使用執照)。
(二)權利種類:
1.所有權。
2.他項權利。
(三)所有權人及其住址。
(四)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公寓大廈應記載住戶規約內容,無法記載者,應說明原因。
住戶規約內容如下:
(1)專有部分之範圍。
(2)共用部分之範圍。
(3)有無約定專用、共用部分(如有,請註明其標示範圍及使用方
式)。
(4)管理費或使用費及其數額。
(5)公共基金之數額及其運用方式。
(6)是否有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7)有無使用手冊?如有,應檢附。
2.是否有依慣例使用之現況: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及其協議內容
。
3.水、電及瓦斯供應情形:
(1)水:自來水、地下水。
(2)電力:有無獨立電表。
(3)瓦斯:天然或桶裝瓦斯。
4.有無出租或占用情形?
(五)建築改良物權利登記狀態 :
1.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如:設定抵押權及典權,詳如附登
記簿謄本。)
2.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如: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及
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詳如附登記簿謄本。)
(六)建築改良物瑕疵情形:
1.有無檢測海砂含氯量及輻射鋼筋?(若有,請附檢測結果,若無
,則應說明原因。)
2.是否有滲漏水情形及其位置。
3.是否有損鄰狀況?
4.有無違建或禁建情事?
5.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
形。
6.是否被建管單位列為危險建築?
(七)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額、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稅額為預估值即可,實際應
納稅額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款書為準)
(1)應納稅額、規費項目:契稅、房屋稅、代書費、印花稅、登記
規費、公證費、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費。
(2)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5.賣方是否有附贈買方之設備?如有,請敘明設備內容。
6.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八)停車位記載情形(如無,則免填):
1.有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使用約定。
3.平面式、機械式停車位。
4.車位編號(已辦理產權登記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
號,未辦理者,依分管編號為準)。
(九)標的資訊
1.建物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2.建物型態(依建物型態分為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
、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
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
、工廠、廠辦、農舍、倉庫或其他等型態)
三、預售屋之應記載事項
(一)建築改良物坐落。
(二)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照日期及字號。
(三)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四)共同使用部分項目、總面積及其分配比例。
(五)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
(六)建築改良物構造、高度及樓層規劃。
(七)工程進度(預定開工、取得使用執照及通知交屋之截止日期)、保
固期限及範圍。
(八)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公寓大廈應記載規約草約內容,無法記載者
,應說明原因。
規約草約內容如下:
1.專有部分之範圍。
2.共用部分之範圍。
3.有無約定專用、共用部分(如有,請註明其標示範圍及使用方式
)。
4.管理費或使用費及其數額(管理委員會未成立者,其數額以預估
數額為準)。
5.公共基金之數額及其運用方式。
6.是否有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7.有無使用手冊?如有,應檢附。
(九)預售屋瑕疵情形:
1.有無檢附「施工中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及
「施工中建築物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若無,則應說明原因。
2.是否有損鄰狀況?
(十)重要交易條件:
1.交易種類:買賣。
2.交易價金。
3.付款方式。
4.應納稅額、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稅額為預估值即可,實際應
納稅額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款書為準)
(1)應納稅額、規費項目:契稅、房屋稅、代書費、印花稅、登記
規費、公證費、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話費。
(2)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十一)停車位記載情形(如無,則免填):
1.平面式、機械式停車位(請註明其長、寬、高及其誤差範圍)
。
2.車位編號。
(十二)標的資訊
1.建物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2.建物型態(依建物型態分為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
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大樓(十一層含以上
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
一衛)或其他等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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