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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有關個人出售房地適用財政部 83.01.26 台財稅第 831581093 號函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規定

2012-08-06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10056825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48 期 29378 頁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 第 14 條(101.01.04)
要  旨:核釋個人於出售房地適用財政部 83.01.26 台財稅第 831581093 號函計
算財產交易損益時,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得自房地差額中減除,再按房屋
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全文內容: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
確,惟因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於
依本部 83 年 1 月 26 日台財稅第 831581093 號函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
益時,其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
稅等),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
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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