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為標售土地如出現優先購買權存否之爭執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2012-07-25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地 字第 101024204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41 期 28238 頁
相關法條:地籍清理條例 第 11、12 條(96.03.21)
要  旨:如代為標售土地之得標人就地籍清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主
張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執者,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又因該標的
之買受人於該判決確定前處於未確定狀態,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俟判決
確定後,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款並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
全文內容:一、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土地,經決標者,其買賣契約成立,倘得標人就
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執者,
因其屬私權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並以司法機關之終局
判決為準。
二、又得標人如已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之訴訟,考量於該訴訟判決
確定前,何人為系爭標的之買受人,尚未確定,是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自無從為繳納價金之通知,且若仍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權人繳
款,並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倘嗣後判決結果不同,縱勝訴之原得標
人得另行訴訟請求救濟,恐造成原得標人之權利無從實現,難以恢復
原狀,故得俟該確認判決之訴判決確定後,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
款,並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另該主張優先購買權人倘已繳足價金,
同上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暫時領回決標價款扣
除保證金之價款,並俟該確認判決之訴判決確定後,再憑判決結果辦
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