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助受請求協助機關協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 字第 100001953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5、19 條(94.12.28)
要  旨: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9 條等規定,行政協助,受請求協助機關
協助行為,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部分行為,如請求機關將主要行為,
移轉予被請求機關,已構成權限移轉,則為「委任」或「委託」
主    旨:有關  貴部民用航空局委由高速鐵路工程局執行區段徵收作業所涉行政處
分及行政訴訟主體之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14 日交總(一)字第 100000673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
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
委託機關之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
屬上開規定之委託(參本部 90 年 8月 17 日法律字第 021655 號
函)。次按本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
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 1 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第 2 項
本文)... 」係指不相隸屬之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
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之輔助行為
,並不生管轄權移轉之情形。換言之,受請求協助機關之協助行為,
應僅止於調查事實或執行之部分行為,倘請求機關將主要行為,移轉
予被請求機關,已構成權限移轉,則為「委任」或「委託」,故行政
協助與前述委託之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參林○○著「行
政法要義」,2006 年 9 月,3 版,頁 107、本部 90 年 8 月
17 日 90 法律字第 021655 號及 9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70047683 號函)。
三、據來函所指,貴部所屬下級機關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
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繁多, 貴部來函所述由民航
局「委託」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之園區區段徵收與公共工程事宜及相
關作業等作為,是否均屬民航局以需地機關立場應辦之法定公權力事
項?有無委託其他不相隸屬機關辦理之行政委託(即權限委託)之法
規依據?有無依本法第 15 條第 3項之規定將委託事項及依據公告
?或本件僅為非屬權限移轉之行政協助?上開均為事實認定問題,請
貴部先本於職權自行審認判斷,近而再據以判斷究由何機關為行政處
分及後續衍生之行政救濟程序之主體。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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