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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並經核定抵繳限額者,得自擇其一或數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011-09-09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00026081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72 期 28775 頁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99.01.13)
要 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申請以遺產
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並經核定抵繳限額者,得選擇其一或數
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全文內容: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並經
稽徵機關逐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第 3項規定核定得抵
繳之限額者,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自行擇定其中 1 筆
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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