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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以公園用地作為滾球運動場地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 100018322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3 條(100.04.15)
要    旨:滾球運動係屬世界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亦經內政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會商認可列為公園用地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項目範圍,故申請公園用地作
為滾球運動場地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
全文內容:有關貴府函為五結鄉公所申請高架道路下層作滾球運動場地,是否符合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乙案
案經本部函詢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上開號函復意見略以:「經查滾球運動
係屬世界運動會正式比賽項目,爰本會認可該項運動設施列為『公園用地
』休閒運動設施之使用項目範圍。」准此,有關滾球運動場地經本部會商
該會認可為旨開辦法第 3 條附表甲公園用地備註之休閒運動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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