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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1114日農企字第1000171984號函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疑義解釋函


一、查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審核發給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本會前於991229以農企字第0990011270號函示略以:都市計畫土地除農業區與保護區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包括本會90108(90)農企字第900153204號函釋規定之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均得依旨揭條文之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如擬適用本條規定申請賦稅減免優惠,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文件,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故農業單位主管機關應就是否屬農業用地變更,以及參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函釋規定審認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並據以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至申請土地是否符合本條文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依該條文第1項規定應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
二、爰此,土地如擬依前開規定申請賦稅減免優惠,申請人應分別向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文件,農業主管機關則應就是否屬農業用地變更及審認現況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據以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至土地是否符合該條文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則非農業主管機關審認發給該證明書之要件。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1114日農企字第10001719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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