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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標: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日期:一○○、十二、五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一○○○○三四八七二○號
  主  旨:所報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適用特別稅率課
       徵地價稅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略
     二、依行政院100年6月8日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規定,臨時路外停車
       場用地已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
       地價稅。是納稅義務人倘於100年6月8日以後始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者
       ,是類土地已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範圍,自無法據得准
       其所請。
     三、至前開行政院100年6月8日函發布前(即100年6月7日前)已核准按特別
       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於原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期間內
       ,如該土地仍供作合法公共停車場使用,縱經營者變更等由重新向交通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停車場登記證,其地價稅仍應適用特別稅率至原核
       准年限屆滿當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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