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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文號:內政部 100.11.24.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50142號

日  期:100.11.24


出  處:內政部

本  文:
主旨:有關地政士刊登「○○代書…銀行民間高額借款一、二、三胎…月
息一分起,急用可當天先撥款」此類廣告,是否得依地政士法第 4
4條第2款規定懲戒疑義一案。
說明:
一、復貴處100年11月15日北市地開字第10033180700號函。
二、按地政士法第27條第 4款規定,地政士不得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
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地政士違反該規定者,依地政士法第44條第
2 款規定,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本案地政士執行借(貸)款
業務是否違反上開規定,前經本部以100年6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724792號函釋略以:「本案相關廣告如經查明確屬○○○地政
士所刊載,且其執行借(貸)款業務係以地政士名義為之,或具相
當之關聯性者,因借(貸)款業務非地政士法第16條所定地政士得
執行之業務,自應依地政士法第44條第 2款規定予以懲戒。」在案
。又地政士刊登借(貸)款業務之廣告(「高額借貸」、「急用可
當天先撥款」等),依上開規定意旨,係屬地政士法定業務範圍以
外之宣傳性廣告,至其是否確有執行該廣告內容之借(貸)款業務
,尚非審認之必要事項。據此,本案同意貴處所擬意見,請本於職
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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