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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有未經申請之農業設施得否免申請容許使用疑義
一、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0月3日(90)農企字第900010360號函說明:「二、...(四)農地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或鐵絲網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者,免申請容許使用」之處理原則,查已於92年2日7日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時,增訂第8條之1規定,於第1項明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並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規定:「依本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申請容許使用。」,合先敘明。
二、有關「無固定基礎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其認定原則,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4年9月19日農企字第0940147679號函說明,「倘非利用前開竹木、稻草等短期性農業生產有關之材料、材質所搭建,且具有頂蓋(屋頂)、樑柱、牆壁或鋪設水泥地板等建築結構物者,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農業設施。」,故本案仍請縣市政府依前開法令規定及上開認定原則視個案情況,本職權審認核處,倘認屬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則應輔導申請人補辦容許使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9月8日農企字第10001564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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