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申請「農機具室」之容許使用,涉及「自有農機具」之審認疑義
有關「自有農業用地」之認定,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6月17日農企字第0980010797號函(諒達)說明,可包括「個別農戶本人(申請人)、本人之配偶、共同生活戶內父母、子女所有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有案。準此,考量個別農戶之農機具亦可能為共同使用情形,故符合上開自有農業用地所認定之關係人者,倘為該農機具之所有權人,且出具供申請人共同使用之同意書者,亦可認定為申請人之「自有農機具」,而依上開規定據以核算可容許興建之「農機具室」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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