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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28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第 2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國防部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辦理。但屬都市更新地區,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委託標的於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價之
價格,辦理讓售。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
準內,由雙方協議之。
第 5 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其屬下列情形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
部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讓售:
一、屬都市更新事業範圍,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所占都市更新單元
土地總面積比率未達四分之一。
二、經地方政府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
用。
前項讓售案件之審查及讓售價格估定,依國有財產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其
委託所需費用,依第二條第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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