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6月10日府建管字第1000087474號函。
二、有關農舍建造執造起造人死亡,「除已給照施工者得由繼承人申請為變更起造人名義外,其未給照或給照尚未施工者,其繼承人應依同條項款所定要件使得為之。」、「農舍起造人於領得農舍建造執照施工期間死亡,該農舍既已在施工中,如繼承人繼承該農舍及其坐落土地繼續施工者,得由其繼承人辦理變更為起造人」本部73年3月17日台內營字第213390號函及92年7月11日台內營建管字第0920087592號函分別已有明示。惟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7月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722號函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繼承、贈與、拍賣等之農地,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申請農舍需有最低面積、土地取得應滿一定期間...等等規定。」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1月18日農水保字第1000145852號函示以:「按農民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其資格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若申請人於取得農民資格後死亡,其繼承人有意繼續興建者,參照內政部73年1月17日台內營字第213390號函意旨,就已依建築法開工之農舍,得免依本會93年7月1日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722號函辦理。」請據以依照辦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