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授營中字第1010807119號


一、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略以 「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十五、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先予敘明。
二、依旨揭條文申請興建農舍之認定疑義前經本部於99年6月14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於99年6月22日以內授營中字第0990119276號函檢送會議記錄之結論略以:「(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條文之訂定意旨,係為保障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農民實際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所作農業使用,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仍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基於便於就近從事農作生產提供工作及居住場所,始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二)「原有做農業使用」之認定時間點,係指在都市計畫欲辦理發布實施當時,仍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使用而言,並就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8年6月21日88建四字第041112號函會議結論所需檢附之文件,提供足堪證明發布實施當時係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使用,由縣(市)政府按實際情況及申請人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予以認定。(三)都市計畫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都市計畫保護區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如經認定符合前開條文規定之『原有作農業使用』,經與會單位表達意見達成共識,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仍應持續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始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辦理。…」故依旨揭條文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應符合上開結論就該條文訂定之立法意旨,就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及持續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認定依法從嚴審查,以避免保護區之過度開發,俾符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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