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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都市計畫工業區變相作住宅使用將加強銷售階段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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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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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時,應確實依資料類型為不同程度之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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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因信託登記取得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得否主張其適用不動產登記公信原則之疑義
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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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
農企字第1030212387號 |
發布日期 |
103/05/02 |
案由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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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山坡地範圍之農業用地申請施作擋土牆,應認定為農業設施或水土保
持設施之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3 年4 月15 日高市農務字第10330964800 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
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本會並依據同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作為執行依據。
復依容許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並無包括水土保持設施。
三、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
路或整坡作業,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
關核定。另其開發規模符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者,得以簡易水土保
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綜上,農業設施與水土保持設施之申請,適用之法令規
定及程序,並不相同。
四、有關山坡地範圍之農業用地,因從事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申設
擋土牆,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水土保持
法相關規定辦理,免再由申請人重複依容許辦法之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惟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再送請水土保持計畫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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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農企字第1030212723號 |
發布日期 |
103/04/30 |
案由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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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申請人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在案,可否於其他農業用地再
次申請農業設施,以及其設施之面積是否須合併計算之審查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4月17日府農管字第1030088476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11條規
定:「已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上,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施原
有面積及申請新增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設置面積之規
定。」按其立法目的,應係指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施原有面積及申請
新增面積,係以累計方式計算,且不得超過該設施設置面積之上限。是以,申請人
倘於同一筆或不同筆之農業用地,再次申請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屬容許辦法各附表
之申請基準或條件定有最大興建面積規定者,則其原有面積及申請新增之面積,合併
計算仍不得超過該項設施之最大興建面積。
三、本案申請人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在案,擬於其他農業用地再次申
請農業設施,仍請貴府審酌農業生產經營之需要,及再次設置相同農業設施之合理
性、必要性,依容許辦法之規定及前開原則,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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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類別: |
新聞 |
標題: |
經濟部規劃擴大民眾參與未來6年治水計畫 |
發布日期: |
2014-07-24 |
截止日期: |
2014-08-23 |
發布單位: |
秘書室 |
內容: |
經濟部張家祝部長在今(24)日業務會報中,聽取水利署楊偉甫署長報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辦理情形」,會中裁示請水利署在推動6年660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時,除掌握計畫執行進度及治水成效外,希望透過所規劃之民眾參與機制運作,確實掌握各地區之民眾實際參與情形及協助解決所遭遇到之問題,進而讓政府部門、在地民眾及民間團體等,不管是對計畫或重點個案,都能在各階段藉由多面向參與機制完整參與,使計畫執行能更加完善,未來各項施政均能更符合地方大多數人期待,攜手共創安心永續之臺灣水環境。
水利署楊署長指出,經濟部對民眾意見一向都極為重視,以95年開始推動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為例,已率先將民眾參與理念具體落實到計畫規劃方案形成與工程實施之內涵。而為能延續並擴大前8年治水成果,及在符合地方民眾之需求下如期完成未來6年「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各項工作,業以創新思維規劃完成擴大民眾參與6年治水計畫之具體機制,希望將在地民眾意見與智慧融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故在於今年初「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通過時,即著手草擬「經濟部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注意事項」,日前已先後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河川局、水利規劃試驗所及關心水患治理之NGO團體代表等交換意見,謀合出未來治水工作具體可行之民眾參與方式,依目前所規劃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機制,包含成立在地諮詢小組、召開規劃及工程說明會、成立計畫及個案之專責溝通窗口與資訊公開等四大部分,未來執行時,將由計畫各執行機關邀集河川水系流域及排水集水區內之公部門機關及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等成立在地諮詢小組,藉由真正關心在地居民及瞭解在地特性之在地諮詢小組實際參與治理規劃、工程提報、設計及施工等過程,依循民眾參與機制進行即時溝通及雙向交流,與在地民眾一起共同推動,希望藉民眾參與以提升政府施政品質並更貼近民眾之需求,達到政府與民眾雙贏之局面。
水利署進一步表示,目前「經濟部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注意事項」草案已依照各方意見完成修正,並針對各項參與方式擬妥具體執行流程與參與程序,近期將再與相關執行機關及NGO團體代表溝通協商定案後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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