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協議調整地形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00317
()
          
一、為利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處理土地
    所有權人依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
    要點(以下簡稱合併要點)第五點規定申請與鄰接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協議調整地形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執行機關審查不予讓售者,申請人得於註銷申購通知函送達三十日內
    或於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合併使用證明書
    )有效期限內,檢附原申購案之證明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協議調整地
    形。
三、協議調整地形範圍內之國、私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辦理
    
  (一)國有土地他人有合法使用關係,未經其同意。
  (二)私有土地有他人或公共使用(如:出租、出借、設定地上權、已
        被占用、既成道路、溝渠、合法房屋之法定空地等)。
四、調整地形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有設定抵押權者,應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
    ,轉載於協議調整地形後取得之私有土地上。
五、執行機關應以國、私有土地臨道路且均能單獨建築及下列方式調整地
    形:
  (一)屬合併要點第三點第三款者:
        1.按原合併使用證明書之合併使用範圍調整之。
        2.原位次原面積調整。
        3.方整為原則。
  (二)屬合併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者:
        1.按原合併使用證明書之合併使用範圍調整之。
        2.按雙方原面積調整。
  (三)屬合併要點第三點第五款、第六款者:
        1.按原合併使用證明書之合併使用範圍或併同鄰接之國有土地調
          整之。
        2.按雙方原面積調整。
六、合併要點第三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情形,其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
    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者,以含私有土地面積調整為一個最小建
    築單元,調整後以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毗鄰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標
    售。
七、執行機關協議調整地形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
  (二)會勘。
  (三)協商調整方案。
  (四)計價。
  (五)確定協商調整方案。
  (六)簽訂協議書(格式如附件)。
  (七)辦理繳價及登記手續。
八、經協議調整地形成立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合併使用證明書及協議書。
  (二)協議調整地形後,土地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查估,土地
        價值有增減時,互相找補,且應由調整後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
        減少部分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由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經界變更複丈及土地標
        示變更登記。
  (四)協議調整地形之複丈、登記及權利書狀等費用,依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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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
中華民國100318
()
          
一、為辦理都市計畫書圖之製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與變更,報核時應檢附下列
    資料:
  (一)計畫書。
  (二)計畫圖。
  (三)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如附件一)及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
  (四)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件二)。
三、計畫書應以A4白色模造紙或再生紙印製,加封面後連同有關插圖裝訂
    成冊。
四、計畫圖規格規定如下:
  (一)計畫圖折疊後以不超過A4大小為原則,計畫名稱以在面頁為原則
        
  (二)計畫圖得採圖冊方式處理。圖冊應包含圖名、圖例及圖幅接合表
        
  (三)計畫圖四周距邊緣三公分至五公分,並應加圖框。
五、計畫圖之繪製,得將計畫底圖製成第二原圖、數值影像圖檔或經數值
    化重製後據以辦理。計畫底圖並應妥為保管。
六、計畫圖之字體應力求工整;著色不宜太濃並應均勻一致;計畫書之末
    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
    主管人員核章。
七、計畫圖之圖例詳如附件三。
八、計畫圖之名稱應由左向右橫寫於圖之正上方,並應於下方適當位置標
    明比例尺及方位。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及
    內政部之印信,應自右至左加蓋於圖名之上。
    計畫內容及文字以橫寫為原則;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或
    直轄市政府及內政部之印信,應自下至上加蓋於計畫書之封面。
九、主管機關對發布實施之計畫圖,應至少備留一份保存。
十、變更計畫部分經核定發布實施後,得於原計畫圖上以斜斑線標示之,
    並註明核定變更機關、日期及文號。
十一、主要計畫書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主要計畫書依各該計畫之需要而編製,其內容以表明下列事項
          為原則,並以圖表表示之:
          1.計畫地區之行政範圍及其與區域計畫相關之地位。
          2.自然及社會經濟環境分析與未來發展之推計:
           (1)自然環境應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地質、水資源及氣
              候等。
           (2)社會經濟環境應包括歷史沿革、社會結構、農、工、商、
              礦等產業之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預測。
          3.人口:
           (1)現有人口之調查分析:應包括人口之成長與變遷、人口密
              度與分佈、人口年齡組合  (工作人口及依賴人口之統計
              )及產業人口分析等。
           (2)計畫人口之推計:應包括計畫人口推計有關因素之分析。
          4.實質發展現況分析:
           (1)土地使用現況:應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及居住、商業、
              工業等各使用區之分佈。
           (2)交通運輸現況:現有道路模式及交通量分析、公眾運輸狀
              況、鐵路及其他。
           (3)公共設施現況:現有重要公共設施之分佈位置及公用設備
              狀況。
           (4)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5.規劃原則。
          6.實質計畫。
           (1)計畫地區範圍說明。
           (2)土地使用計畫:包括各主要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
           (3)交通運輸系統計畫:幹線道路及主要道路之配置及其他有
              關交通設施。
           (4)公共設施計畫:主要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
           (5)遊憩設施系統計畫。
           (6)都市防災計畫。
           (7)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與實施進度及經費概估。
          7.辦理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二)主要計畫書應以圖表補充說明,所附圖表以下列規定者為原則
          
          1.計畫地區之位置圖。
          2.計畫地區與區域計畫關係圖。
          3.計畫地區工商農礦資料統計表。
          4.計畫地區人口成長統計表。
          5.計畫地區有業(產業)人口變遷統計表。
          6.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7.計畫地區土他使用現況面積表。
          8.計畫地區現有道路交通量圖(或表)。
          9.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圖。
         10.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11.遊憩設施系統計畫圖。
         12.都市防災規劃示意圖。
         13.計畫道路表(道路等級、長度、寬度及其編號)。
         14.計畫公園綠地表(面積及編號)。
         15.計畫機關用地表(面積及編號、作何機關使用)。
         16.其他各項公共設施詳細表。
         17.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圖。
十二、主要計畫圖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主要計畫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主要計畫圖依各該計畫之種類其內容得不相同。但至少應表明
          下列事項:
          1.主要土地使用分區。
           (1)住宅區。
           (2)商業區。
           (3)工業區。
           (4)農業區。
           (5)其他分區。
          2.交通運輸系統:
           (1)主要道路系統。
           (2)其他有關交通設施。
          3.主要公共設施用地:
           (1)學校。
           (2)大型公園。
           (3)批發市場。
           (4)其他供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十三、細部計畫書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細部計畫書之內容,以表明下列事項為原則:
          1.細部計畫地區範圍。
          2.細部計畫地區之發展現況。
           (1)土地使用現況:應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居住、商業、
              工業等各使用區之分布。
           (2)交通運輸現況:現有道路分佈狀況,公眾運輸狀況及其他
              
           (3)公共設施現況:現有公共設施之分佈位置及公用設備狀況
              
          3.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關係說明。
          4.計畫容納人口及居住密度。
          5.實質發展計畫:
           (1)主要計畫已決定各項公共設施之配置及開闢使用情形。
           (2)道路系統計畫:包括出入道路及人行步道及其他交通設施
              之配置。
           (3)公共設施計畫:各項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
           (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其重要內容。
           (5)事業及財務計畫。
          6.辦理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生態都市規劃原則。
    (二)細部計畫書應以圖表補充說明,並以包含下列規定者為原則:
          1.計畫地區與主要計畫之關係位置圖。
          2.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3.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4.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5.計畫道路表(道路長度、寬度及其編號)。
          6.計畫公園綠地表(面積及編號)。
          7.其他地區性公共設施分配表。
十四、細部計畫圖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細部計畫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細部計畫圖至少應表明下列事項:
          1.主要計畫已決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項公共設施。
          2.道路系統。
           (1)主要計畫所定之主要及次要道路。
           (2)出入道路。
           (3)人行步道。
          3.細部計畫內增設之小型公共設施:
           (1)公園綠地(兒童遊樂遊憩場)。
           (2)市場。
           (3)其他地區性之公共設施。
          4.其他實質發展計畫。
十五、變更都市計畫時,其書圖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變更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應與原計畫圖比例尺相同。
    (二)變更部分應於變更計畫圖上以斜斑線標示之。
    (三)變更都市計畫書應詳細說明變更內容、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擬定細部計畫須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時,其名稱應加註「擬定
          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並應另行繪圖標示主要計
          畫變更情形。
十六、擬定計畫禁建書圖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都市計畫禁建圖之比例尺最低程度以能清楚表明禁建地區界線
          為原則。
    (二)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禁建圖之比例尺應與原都市計畫之比例尺
          一致。
    (三)都市計畫禁建說明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禁建地區所屬縣市鄉鎮區。
          2.禁建地區範圍及面積。
          3.禁建理由。
          4.禁建期限。
          5.禁建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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