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 |
農企字第1030212723號 |
發布日期 |
103/04/30 |
案由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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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申請人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在案,可否於其他農業用地再
次申請農業設施,以及其設施之面積是否須合併計算之審查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4月17日府農管字第1030088476號函。
二、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11條規
定:「已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上,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施原
有面積及申請新增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設置面積之規
定。」按其立法目的,應係指申請設置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該設施原有面積及申請
新增面積,係以累計方式計算,且不得超過該設施設置面積之上限。是以,申請人
倘於同一筆或不同筆之農業用地,再次申請相同項目之農業設施,屬容許辦法各附表
之申請基準或條件定有最大興建面積規定者,則其原有面積及申請新增之面積,合併
計算仍不得超過該項設施之最大興建面積。
三、本案申請人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在案,擬於其他農業用地再次申
請農業設施,仍請貴府審酌農業生產經營之需要,及再次設置相同農業設施之合理
性、必要性,依容許辦法之規定及前開原則,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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