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依據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後,即所謂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方可申請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不受一次之限制,只需符合: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
稅務局表示:依據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後,即所謂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方可申請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不受一次之限制,只需符合: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
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係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果是屬於自益信託,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的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屋齡已超過40年之房屋,是否無需繳納房屋稅?該局指出,房屋稅課徵是依據房屋構造別、折舊率、地段率及面積核計現值後,依其使用別不同,分別按住家用(含自住及非自住)、非住家用(含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稅率,核計應繳納之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換言之,該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上,不論屋齡多久,仍需課徵房屋稅。而房屋現值評定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且供住家使用者,是可以免徵房屋稅。但房屋現值評定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如有供營業使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等情形者,依法仍需課徵房屋稅。
105年5月28日 上課名單 | |||||||
編號 | 姓名 | 編號 | 姓名 | 編號 | 姓名 | 編號 | 姓名 |
1 | 沈志揚 | 16 | 許英勝 | 31 | 孟耘慧 | 46 | 何光明 |
2 | 呂德旺 | 17 | 陳怡利 | 32 | 林義閔 | 47 | 徐淑敏 |
3 | 崔富治 | 18 | 陳明煌 | 33 | 林締成 | ||
4 | 蔡維杰 | 19 | 馮錦耀 | 34 | 陳月梅 | ||
5 | 邱万容 | 20 | 黃素碧 | 35 | 陳貴仁 | ||
6 | 傅敏玲 | 21 | 蔡桂雲 | 36 | 陳榮壽 | ||
7 | 陳瑞惠 | 22 | 羅運傑 | 37 | 湯雅芸 | ||
8 | 田蘭香 | 23 | 周子詮 | 38 | 黃怡芬 | ||
9 | 李武龍 | 24 | 李敏秀 | 39 | 黃煒家 | ||
10 | 李文宗 | 25 | 呂理勇 | 40 | 粱千千 | ||
11 | 李治中 | 26 | 呂庚松 | 41 | 賴石珍 | ||
12 | 林宗瑩 | 27 | 呂榮文 | 42 | 魏振宏 | ||
13 | 徐吉麟 | 28 | 余肇晟 | 43 | 籃茂山 | ||
14 | 張李佳 | 29 | 李忠憲 | 44 | 蘇家長 | ||
15 | 張文宏 | 30 | 李明娸 | 45 | 王英欽 | ||
備註:如有問題請洽黃秘書,謝謝! |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如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用之住家用或非營業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舉例來說,如房屋為空置,但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或非營業用者﹚,按2%的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住家用房屋空置,按1.5%的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後房屋如有變更作自住使用者,納稅人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1.2%的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稅務局最近接到民眾電話查詢「陽台加建鋁窗或是房屋頂樓增建廣告招牌塔,須否繳納房屋稅?稅務局表示,陽台加建鋁窗如僅為遮風防雨,免併計課徵房屋稅;但是原主建物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則應按變更後面積計課房屋稅。另外,如房屋在頂樓增建廣告塔、招牌或牌樓,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居住房屋使用之價值,不必課徵房屋稅。至於搭置廣告塔牌獲得之收入,則應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
稅務局表示,民眾購入之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可向稅務局申請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
有位民眾最近要將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是她十年前曾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詢問是否可以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曾經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1至4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1.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3.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4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原則上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登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建物基地與相鄰土地合併若未申請載入建築使用執照,縱土地合併,該合併前之土地仍非屬自用住宅基地而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物於多筆土地合併前已興建完成,且有獨立出入通路供自用住宅使用,客觀上不必使用相鄰土地供出入通路,嗣後該主建物之基地與相鄰土地合併使用,該相鄰土地在未申請載入建築使用執照之基地坐落前,仍非屬建物基地範圍;日後該土地如移轉他人,新所有權人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時,緃主張相鄰土地係連同主建物基地一併取得,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向地政單位辦理建物合併,及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就可向該局申請合併房屋稅籍為1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辦妥建物合併房屋,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則房屋稅可全按住家用自住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