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經核准即可永久適用,其實不然,如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轉換工作、新購屋、子女就學,而將戶籍全部遷出,縱使仍居住在該地址,也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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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辦理自益信託,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自住要件,可按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說明,信託房屋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本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的適用。但財政部於103年9月26日核釋,自益信託房屋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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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土地上之房屋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舉例來說,陳先生所有本市七堵區1筆土地,雖有陳先生本人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因該地上房屋為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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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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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申請自住房屋,需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是否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有關,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但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的話,是必需要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該處進一步表示,所謂「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個要件,即可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其餘之住家用房屋則屬非自住房屋,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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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購土地時,新購土地所有權人或代理人辦理土地現值申報時,可勾選土地增值稅申報書上第14欄位,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俟辦竣所有權登記及戶籍登記後,再補附建物所有權狀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該地之戶口名簿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新購土地時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勾選第14欄位先行提出申請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將應檢附文件送交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當年度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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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許多人最常運用的節稅管道,但常有民眾因工作、就學等因素將全戶遷出,而喪失享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權益,稅額至少多4倍,不可不慎。

稅捐稽徵處表示,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而辦竣戶籍登記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必備條件之一。民眾如需遷移戶籍,務請在原戶籍內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才能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繼續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反之,若原戶籍內已無人設籍,即使民眾仍居住於該地,且地上房屋並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僅作住家使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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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反映,今年收到房屋稅單時發現房屋稅比去年還多,以為稅務局算錯了,不是應該一年比一年還要便宜嗎?

該局表示,房屋稅因房屋逐年折舊,所以會逐年便宜,但若稅額增加,其原因可能是房屋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由自住住家用稅率1.2%變成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或非自住住家用1.5%等等原因;另若是103年7月至104年6月間有新買房屋,另外如果去年持有房屋月數未滿1年,課稅月數只會有幾個月,而今年因持有滿1整年,所以課徵1整年的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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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車主在完成書立同意讓渡書、交車、付款等手續後,記得確認買主是否辦妥過戶手續,否則稅務機關仍會依據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向原登記車主核發牌照稅單。
稅務局表示,最近發現許多車主,誤以為已書立同意車輛讓渡書並交車、收款即完成過戶手續,直到收到交通違規單與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才大為緊張的跑到稅務局申訴,由於新車主未到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車籍資料仍登記原車主名下,致新車主違規使用,卻須由原車主負擔相關的稅費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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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要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時,往往一頭霧水,不曉得要去何處辦理及準備那些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地政機關沒有登記,房屋所有人不會有建物所有權狀,要繼承房屋需到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變更;若為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在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請直接洽地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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