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為持分共有者,以往僅對提出申請房屋稅分單繳納的民眾才會分別寄發房屋稅單,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2條立法意旨,該局自今(106)年起,依持分比率分單課徵;如不欲分單者,請經由全體持分共有人之同意並選任管理人,向該局提出申請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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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這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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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稅率分一般用地稅率及特別稅率(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工業用地等),一般用地稅率係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累進課徵至千分之五十五;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屬於特別稅率,按千分之二計徵,由土地所有權人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下列要件者始得適用。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3項條件2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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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於公告現值價格標得法院拍賣土地,常以為當年度再移轉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事實上仍需繳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取得法拍土地時是以拍定日的公告現值與拍定價格從低核課土地增值稅核,而取得後同年度再移轉時,必須以移轉時之公告現值減去法拍取得時的拍定價格,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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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部分修正條文自106年5月12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遺贈稅稅率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並增設各稅率之稅級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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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依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和解筆錄單獨申報土地移轉時,應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因義務人其前次移轉現值較起訴日公告現值高,縱然權利人申報以義務人前次移轉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審核基準,所以權利人取得土地後其前次移轉現值是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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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名下的土地被法院拍賣,地上建物並未一併拍賣,該土地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即她先生優先承買,想了解可不可以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的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增訂該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適用上開條項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換句話說,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給她(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張小姐經法拍的土地不能用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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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賴小姐來電詢問,最近辦好夫妻贈與土地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情形未變動,是否可延用原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屋土地用途須為自用,無出租或營業用情形外,尚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因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符合前揭條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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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獲來電詢問,跟弟弟交換房屋,是否要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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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遺產不辦繼承登記,仍以繼承人為對象課徵地價稅。對逾期未辦登記之土地,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其列冊管理期間之地價稅,仍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

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未辦妥分割及繼承登記前,係向公同共有土地管理人發單課徵。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或代表人時,如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准其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全體派下員共同申請分單,並按該公同共有土地經累進起點地價計算地價後之總額之約定比例分別分單繳納。惟分單後之地價稅繳納通知書仍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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