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遺產不辦繼承登記,仍以繼承人為對象課徵地價稅。對逾期未辦登記之土地,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其列冊管理期間之地價稅,仍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

若繼承人有數人時,在未辦妥分割及繼承登記前,係向公同共有土地管理人發單課徵。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或代表人時,如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准其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或全體派下員共同申請分單,並按該公同共有土地經累進起點地價計算地價後之總額之約定比例分別分單繳納。惟分單後之地價稅繳納通知書仍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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