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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賴小姐來電詢問,最近辦好夫妻贈與土地登記取得土地所有權,使用情形未變動,是否可延用原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除房屋土地用途須為自用,無出租或營業用情形外,尚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因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符合前揭條件而定。

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新取得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包含繼承、配偶贈與或一般贈與取得,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於每年9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為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因此,繼承、配偶贈與或一般贈與後如未重新申請適用,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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