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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為持分共有者,以往僅對提出申請房屋稅分單繳納的民眾才會分別寄發房屋稅單,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2條立法意旨,該局自今(106)年起,依持分比率分單課徵;如不欲分單者,請經由全體持分共有人之同意並選任管理人,向該局提出申請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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