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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陸資在臺購屋1事,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為落實經發會共識,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91年4月24日修正「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採有條件開放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
)來臺購置不動產,在「滿足實際需求、鼓勵實質投資、預防投機炒
作」政策意旨下,陸資須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
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申請經本
部審核許可,始能在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本部並訂有總量
管制機制,大陸地區人民每年取得土地上限13公頃,建物上限400戶
,自本(104)年7月1日起另增加集中度數額總量管制,大陸地區人
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之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總戶數未達10
戶者,得取得1戶。
二、為避免陸資申請本部許可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因審核有不符許可辦
法或總量管制相關規定不予許可,致衍生不動產交易糾紛,上開規定
請協助轉知所屬不動產相關從業人員於業務執行時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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