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自辦市地重劃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時點案,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內政部103年5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140號函(影本如附)及本會103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5案決議辦理。
二、 自辦市地重劃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時點,本會前以102年8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142號函說明二規定「有關山坡地範圍內市地重劃案件,仍請市地重劃之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擇一籌備會為適格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三、 內政部前開函說明二表示「如何擇一籌備會為水土保持義務人而排除其他籌備會,實務執行上確有困難,且易遭質疑行政機關有內定或圖利特定籌備會之疑慮,基於公平原則不宜以公權力介入;另擇一籌備會後如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時,將延宕該重劃辦理時程。從而仍應由多家籌備會分別各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為妥。」。
四、 據此,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有關自辦市地重劃案件,應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由各籌備會分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本會102年8月2日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142號函說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 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
副本 : 內政部、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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