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興建之建築物出租作為學生宿舍,是否符合「居住使用」之規定疑義乙案
 
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4-06-12

內政部103.6.12內授營中字第1030174712號函

一、有關「居住使用」係指建築物具有起居室、臥室、廚房及衛浴等室內空間(含僅具部分空間)及居住機能以供居住、起居、烹飪、用餐等使用。予先敘明。

二、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意旨,係為保障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後土地所有權人既有合法申請建築使用及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之權益,其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復按同細則第29條有關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農業區除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及第29條之1、第29條之2容許使用項目外,亦無得申請作為其他營利事業辦公室使用之規定。是以,農業區建地目土地,除依上開規定之使用項目外,不得作其他營利事業或其辦公室之使用。

三、本案都市計畫農業區建築物作為學生宿舍使用,是否符合居住使用,請依前開說明二、三之規定,諸權責逕予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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