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為辦理103年度住宅補貼申請資格審查,函詢申請人持有道路用地需提供之證明文件1節
 
國民住宅組
發布日期:2014-06-12
內政部103.6.12內授營宅字第1030806194號函

旨揭住宅補貼辦理申請資格審查時,若申請人持有之土地有下列作為道路使用之情形者,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為道路用地,申請時應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既成道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之見解,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必須要符合1.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等構成要件,申請人持有之土地如具有上開情形之一者,申請時應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主管機關核發之既成道路證明文件。

(三)非都市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編定為「交通用地」,並經道路主管機關闢建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申請時應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主管機關核發之道路用地使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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