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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承)租人本人或家庭成員有就讀公費待遇學校、應徵召在營服役等情形者,其生活費及所得計算方式之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地 字第 103017507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08 期 20655 頁 要 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承)租人子女就讀享有公費待遇之學校,或出 (承)租人之配偶或其同一戶內直系血親因應徵召在營服役者,其生活費 支出及綜合所得均不予計算。又承租人本人或家屬應徵召服役,如其賴以 維持生活之承租耕地於在營服役期間租期屆滿,出租人仍不得終止租約
全文內容:有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 持一家生活」、第三款「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如出(承)租戶 有就讀公費待遇學校及應徵召在營服役之情形,其生活費及所得之計算方 式如下: 一、凡出(承)租人之子女就讀享有公費待遇之學校者,其生活費支出及 綜合所得均不予計算。 二、凡出(承)租人之配偶或其同一戶內直系血親,因應徵召在營服役者 ,其生活費支出及綜合所得亦不予計算。至承租人本人或家屬於動員 時期應徵召服役,於在營服役期間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九條規 定,對其賴以維持生活之承租耕地,縱租期屆滿,出租人仍不得終止 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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