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法第 1083 條修正前,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關係是否因收養終止而消滅疑義
2014-06-18
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少家二 字第 103001421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83 條(96.03.28)
          民法 第 1083 條(103.01.29)
要  旨:民法第 1083 條修正前,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因收養終止而消
          滅與養方之親屬關係,仍宜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判斷之
主    旨:所詢有關民法第 1083 條規定修正前,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因終
          止收養而與養方消滅親屬關係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103  年 5  月 19 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4780  號函。
          二、旨揭所詢應適用最高法院 33 年上字第 5318 號判例或本院 34 年院
              解字第 3010 號解釋之法律見解,涉及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問題,屬審
              判核心事項,宜由法院於具體個案表示其見解。為免所詢現在或將來
              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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